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
二、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2003年第12号令);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交通部、商务部公告第3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申请材料:
一、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
二、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五、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65197852 65197875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
 |
|